近日,北京市通州區法院對一起犬只致未成年人受傷案件作出判決。此事件引發公眾對犬只危害的反思。如何預防此類事件的發生,如何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同時,法官也提出了一些需要我們思考和回答的問題。
惡狗傷人事件頻頻發生,說明養狗已不再是個人行為,因養狗而衍生的環境污染、影響市容、傷人擾民、疾病威脅等問題日益凸顯,使“狗患”成了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但是,“狗患”產生的原因,又不能歸結于狗本身。換言之,“惡狗傷人”之責,應由養狗的人來承擔。
事實上,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以七個條文的內容,對飼養動物損害責任進行了規定。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然而,不能簡單認為寵物傷人就是賠錢了事,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如果寵物導致他人重傷、死亡等極其嚴重的后果,且寵物主人存在一定的過錯,就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等罪。
可見,治理“惡狗傷人”,關鍵是套牢“法治繩索”?,F實生活中,一些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疏于履行自身義務,導致“惡狗傷人”事件不時發生,給社會生活帶來困擾。因此,文明養犬,應從我做起,為尊重和保護他人加一根“保險索”。事實上,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其飼養的動物負有管理義務,必須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及社會公序良俗的要求飼養動物,不得妨礙他人的生活,破壞左鄰右舍的生活安寧。
特別是,有關部門要樹立防控意識,落實管理舉措,充分認識到“惡狗傷人”的危害性,履行自身職能,綜合治理“狗患”;應對養寵情況進行登記,掌握實情,及時向養犬戶宣傳有關管理法規,傳授科學養犬、護犬、管犬知識,并簽訂養犬協議和責任書;應出臺一系列管理、處罰制度,規范養犬行為,對造成人身傷害、社會危害的犬主人,實施教育、處罰和依法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