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價不斷上漲,有人卻嗅出“商機”,打起私賣汽油的主意,最終觸犯刑法,發財夢碎。近日,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危險作業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5000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間,被告人許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使用面包車改裝的簡易加油車,在國道上收購過往汽車的汽油,并在甲鎮移動營業廳、村內及乙鎮居民區、學校附近,利用車內自制加油設備銷售汽油5000余升,非法獲利5000余元。
經檢測中心檢驗,被告人許某某銷售的汽油研究法辛烷值為90.2,不符合GB17930-2016標準對92號車用汽油研究法辛烷值不少于92的要求,檢測結果不合格。2023年4月20日,被告人許某某被寧陽縣公安局口頭傳喚到案。
寧陽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許某某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儲存的高度危險作業行為,具有現實危險性,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
危險作業罪正式入刑,是我國刑法首次對安全生產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這意味著我國安全生產領域將“懲惡于已然”和“防患于未然”相結合,展示出國家打擊安全生產犯罪的決心。
該案中,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經營、儲存汽油這類危險物品,即在打擊之列。汽油、液化氣是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其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未經許可,擅自在人群聚集地方進行售賣、運輸、儲存,具有嚴重的現實危險性,一旦遇到火源發生爆炸,極易危及周邊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廣大居民要認清危害,不擅自參與私營汽油“生意”,選擇正規加油(氣)站進行交易。如發現非法生產經營行為、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危險作業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